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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炒股公司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塞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06:09    点击次数:102

股票配资炒股公司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塞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塞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安塞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根据延安市教育局《延安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延市教招〔2024〕12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延市教招〔2024〕17号)精神,结合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摸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政策法规,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属地管理。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教体局统筹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认真履行招生管理主体责任。各中小学校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并履行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升学规定。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校外机构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

(三)坚持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都要制定学校招生方案,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规则、招生结果、咨询渠道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依法保障入学

(一)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由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区教体局批准;各校要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少数民族、残疾、留守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安排随迁子女全部在公办学校就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各中小学校要对随迁子女实行统一管理、混合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区教育体育局要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三)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安置工作。依据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依据有关政策和程序妥善安排入学。优抚对象应在8月15日前到区招生办备案审核,逾期不再办理。

四、落实阳光招生

(一)优化招生政策。区教体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招生政策,明确招生时间、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和招生管理等工作要求。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家长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困难。

(二)明确招生规则。城区初中、小学采取“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登记方式入学,各镇初中、小学采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区教体局要进一步完善录取规则,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先安排学区范围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学位资源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确保“应入尽入”。

(三)科学划分学区。区教体局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和学位供需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及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学校招生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全区中小学校实行单校划片招生。学区划定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严格计划管理。区教体局要按照“计划总控、班额严控、校际均衡”的原则,统筹编制并下达各校招生计划。任何学校无计划不得招生,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各校起始年级严禁产生大班额,严格执行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国家标准班额。

(五)规范招生程序。区教体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政策宣传、报名登记、信息审核、录取通知、入学报到、学籍注册等工作程序,明确招生流程、时间安排和申请入学证明材料清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功能,加快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推动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超过正常入学年龄、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完成,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各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加强新生学籍建立各环节审核,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录取、实际就读一致。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未经义务教育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招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为其建立学籍。城区各中小学一般情况下不得相互转学,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一律禁止转学。

(六)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一是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二是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三是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四是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五是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六是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七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八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九是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名,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状元和升学率;十是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招生入学对象

(一)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具有安塞区户籍或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

(二)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8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已入小学或已建立小学学籍的学生,不得再按一年级新生报名入学,由此造成人籍不符,影响学生今后升学及各类考试的,责任由家长自负,同时追究接收学校的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城区初中一年级和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一是城区范围内小学在读的六年级学生和城区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二是学位许可前提下,有序安排城区户籍但未在城区小学、幼儿园就读,现要求回城区就读的六年级学生和适龄儿童;三是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等。

全区初中学校都不得招收非六年级毕业学生、初中在校学生和无学籍学生入学。

六、招生入学办法

(一)各镇初级中学、小学。各镇初中和小学采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各镇中心小学与村级完全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就近升入辖区内对应的初级中学。各镇的适龄儿童就近升入辖区内对应的小学。各中小学校不得跨镇、跨区域招生。

(二)城区初级中学、小学。城区初中和小学采取“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登记方式入学。

(1)招生入学范围(详见附件2)。

(2)招生计划(详见附件3)。

(3)招生入学流程。具体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注:投诉基本信息、投诉问题为当事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时自行填写。

1.政策宣传(8月13日-8月15日)。城区各幼儿园和小学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告家长书或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向适龄儿童家长宣传招生入学政策,告知其准备好户口簿、房产证、身份证和务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对应学校按时申请登记学位。宣传资料经家长签字确认后交回本校(园)备案,确保每一位学生家长知晓招生政策、招生时间、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和招生管理等信息。在学校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区政府网站、电视、教体局和招生办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全方位宣传有关政策、工作日程安排,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2.申请登记(8月16日-8月18日)。选择在城区中小学就读的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对应学区的中小学申请登记学位。具体登记时间:初级中学、第一小学为8月16日,第二初级中学、第二小学、第四小学、延安保小为8月17日。

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全家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2)住房产权证明、实际居住证明(购房合同及购房缴费交税发票、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安置协议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实际居住地相关物业、水、电、气交费票据等材料);

(3)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法定监护人结婚证(仅限监护人与学位申请学生户籍不同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5)申请入学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举证材料。

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经商随迁子女、残疾儿童、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及回原籍就读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和适龄儿童等一律先向区招生办提交相关材料(学籍信息卡、户口簿、居住证明、购房、租房、务工证明或营业执照等资料)。

招生学校要依照区教体局下发的摸底名单对学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登记,未在区教体局下发名单之列的学生不在申请登记范围内。每一名学生仅限申请登记城区范围内一所学校,多申请登记或未申请登记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法定监护人确认。因不重视或不认真造成信息错误、遗漏或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无法录取的,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或审核人员负责。报名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校进行申请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3.信息核查(8月19日-8月21日)。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核查工作分两步实施:先由招生学校组织专人进行初步审核。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迁入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之前(含5月31日)。房产要求:一是房产证办理时间或购房后实际居住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之前(含31日);二是房产规划用途应为住宅(下同)。

招生学校初审登记后,要按照录取批次分类整理汇总后报区招生办,再由区教体局组织人员进行复审核准。如果学生及其监护人填报信息、提供证件等材料与实际不符,将取消在该校入学资格,令其返回户籍地学校就读。

4.确定入学(8月22日—8月24日)。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入学登记原则。实行“三对口”划片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户口、房产证明(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和实际居住地相一致。商铺、商业门面房、储藏室、车库、地下室、厂房等其他非居住房产和租赁住房等不作为学生入学的房产依据。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子女、因公牺牲和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和安塞区户籍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学区内申请登记的学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学区内申请登记学位的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时,依据以下规则,有序安排入学:

第一批次:学区内行政村户籍。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在学区内行政村的,按照新生户籍登记(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第二批次:学区内有户有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在学区内,且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有有效住房的,以房产为依据,按照房产所有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招生顺序为:①有房产证的有效房产(独立房产、共有房产);②无房产证的有效房产:自建房(以建房许可证办理时间为依据)、商品房(以全额付款发票最后一张的开票时间为依据)。

第三批次:学区内有户无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在学区内,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无有效住房但实际居住的。招生顺序为:①三代共居的,以房产为依据,按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招生顺序同第二批次);②无房产但实际居住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按照新生户籍登记(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第四批次:学区内无户有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户籍不在城区但学生学籍在城区,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有有效住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招生顺序同第二批次)。

第五批次:学区内无户无房。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学生学籍在城区但户籍不在城区,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无有效住房的,优先安排在城区实际居住的学生入学。

以上批次学生入学,家长须按照招生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学校将审核确定录取学生名单后报区招生办复核,并经区教体局核准审批后,报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再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并通知学生及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学籍注册等手续,家长领取录取通知书时必须签字确认。如果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名注册,按自动放弃处理,责任自负。

招生学校要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录取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录取学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号、户籍、家庭住址(需与房产证标注一致)、毕业学校、招生对象细化分类等信息,并加盖区招生办和学校公章,接受社会监督。为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公示时学籍号、家庭住址等信息需进行技术处理。

5.注册和入学教育工作(8月25日)。8月25日起各学校为新生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建立入学档案,开展入学教育等工作,8月26日正式上课,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建立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分局、卫健局、信访局、司法局和真武洞街道办、金明街道办、白坪街道办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安塞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教体局下设办公室,教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方案制定、学区划分、计划编制、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监督检查和信访舆情处置等工作,统筹优化全区教育资源配置,有效保障学位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登记的适龄儿童提供的入学资格证明材料进行随机抽查与甄别指导,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及时处置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招生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入学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区教体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抽调专人负责新生资格审核、报名登记、发放录取通知书、政策解答等事宜。

(二)推进阳光招生。各中小学校要制定学校招生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流程、咨询电话、日程安排等,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公开透明。城区各中小学校的招生方案于8月13日前报区招生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监督问责。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将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区纪委监委驻教体局纪检监察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区教体局要会同驻区教体局纪检监察组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各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实行年终考评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安塞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服务监督受理电话

2.安塞区城区中小学校学区服务范围

3.安塞区城区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安排

4.安塞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说明

附件1:

安塞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服务监督受理电话

序号学校名称联系人电话备注1区初级中学任保童151911288662区二中武雪龙132392008953区一小拓静云135091185074区二小刘 慧138911494555延安保小姜三红137728886966区四小王亚莉177197451857沿河湾镇初级中学(安塞区实验中学)姚 靖19392030471

附件2:

安塞区城区中小学校学区服务范围

序号学校名称学区范围1区初级中学东至漩水湾,南至福源小区A区和B区分界线公路延伸至腰鼓山,西至杜庄村、李圪塔和汤河村,北至东营村(含东营村)。2区二中东至五里湾(包含五里湾沟内的白坪街道办居民),南至冯家营(含冯家营),西至郝家洼林业局家属楼(含林业局家属楼)以南,北至福源A区和 B区分界线公路向东延伸至河畔,向西延伸至腰鼓山。3区一小南至福源小区B区(含B区)、金明美地小区(含本小区),东至漩水湾,北至百货公司巷沿主干道向东延伸至党校山以南,向西延伸至环城路以南。4区二小百货公司巷沿主干道延伸至党校山以北,客都广场(含杏子川采油厂高层家属楼)以南,西至杜庄、李圪塔和汤河村,小南沟桥(不含小南沟)以南的马家沟居住小区(河滨公园向西靠山体)。5延安保小漩水湾以南、福源小区A区(含A区)和金明美地小区(不含本小区)以南的白坪街道办各村(社区)。6区四小客都广场以北,西至河道,小南沟桥以北的金明街道办各村(社区)。7沿河湾镇初级中学(安塞区实验中学)沿河湾镇中心小学就读的六年级毕业生和城区4所小学自愿到沿河湾镇初级中学(安塞区实验中学)就读的六年级毕业生。

附件3:

安塞区城区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安排

序号学校名称计划班额计划班数备注1区初级中学50222区二中50123区一小4564区二小4545延安保小4586区四小456

附件4:

安塞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工作相关说明

1.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子女、因公牺牲和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等政策性就读的,凭相关部门证明和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于2024年8月15日前到区招生办登记。审核后,统一安排到就近的学校就读。

2.城区范围内撤并行政村改为社区的居民可参照第一类“行政村户籍”或第二类“有户有房”到相应的学校登记。

3.城区范围内拆迁户子女原拆迁政策中规定待遇不变。如果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以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4.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5.学生户籍、住房等信息均由招生学校核查并经公安、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社区等相关部门核实,如有弄虚作假,一律通报相关部门,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户口本用于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入学儿童少年年龄。(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用于证明居住地的真实性。(3)近3个月的水、电、气、暖、物业等缴费单用于证明是否实际居住。(4)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劳务合同、养老保险等用于证明经商或务工的真实性。

6.参照第一批、第二批特殊情况。(1)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无自有住房,自出生之日起与其父母为同一户籍家庭,且房产证均为该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一直长期实际居住的,即“三代同堂”,视同符合要求,在居住地划定的招生区域申请学位。(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只有一方在学区且符合要求的,在划定的招生区域申请学位。(3)离异家庭适龄儿童少年符合要求的,在法定抚养人居住地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

7.参照第三批特殊情况。(1)学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的户籍统一,但父母户籍地址与父母的房产证地址不统一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2)学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不统一,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3)学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的户籍统一,因购房、单位集资建房而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但已实际居住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单位集资协议、缴纳物业、水电暖、天然气费用的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的学区学校申请学位。

8.参照第四批、第五批特殊情况。(1)学区内无固定住房产权的经商办企业人员,其子女入学以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按在城区经商办企业和经营时间排序,时间长的优先申请学位。(2)学区内无固定住房产权的务工人员(有合法的工作证明、劳务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的),其子女入学以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按在城区务工及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排序,在城区缴纳养老保险时间长的优先申请学位。(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户籍统一,户籍在城区且户籍从未迁移的,但在城区内确无自有住房的,按户籍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学位不足时,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城区,其父母居住在廉租房或公租房,在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学位。

9.其他特殊类。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挂靠在亲友户头或租房转户的“挂靠户”子女和其他情况无法解决的,原则回转户前的原籍就读,或由区教体局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协调安排到城区周边学校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10.住房手续不完善的子女入学处理。(1)自建或购买小产权房、农民自建房等,无房产证的:若监护人和入学对象的户口在学区,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水电费交纳凭证等资料后,应予认可。购买小产权房的需另提交购房合同、购房款转账凭证、水电费变更后的凭证等。(2)经批准已建成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证明,实地考察确实已建成居住的可以认可。(3)从别人手中转买经济适用房,提供有效交易材料的(变更成转买人的房产证或房产部门出具的交易证明)予以认可,无法提供有效交易材料的不予认可。

11.享受租赁性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补贴家庭子女的入学处理。享受租赁性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补贴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房户,另一种是有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前一种情况按无房户认定条件执行,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入学;后一种情况应在其自有房屋所在地入学。

12.三代同堂或使用其他亲属房产证的入学处理。(1)入学对象与其监护人入住祖辈或其他亲属的住房,或与祖辈或其他亲属共住,用祖辈或其他亲属的房产证入学的:用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房产证入学,判定的依据是看父母一方户籍是否于结婚登记前已落户到该房产内,小孩出生即登记在该户,同住至今,父母在城区确无其他房产且在其它学区无自购、卖房记录,以上条件均符合可以认可。若监护人及入学对象的户口在农村或其他学区,不符合“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地出生登记”条件,不予认可。(2)父母离婚,住房给一方,小孩监护权给另一方,有监护权的一方作为无房户投靠父母,小孩上学用祖辈房产证的:若有监护权的一方和小孩的户口与祖辈的户口一直在一起且在该房产内,参照三代同堂执行;若户口不在一起,不予认可。(3)祖辈的房屋被征迁,补偿安置的住房归到子女或孙子名下,但该房尚未建成,孙子上学用该补偿协议的:房屋征迁前子女有自已的房产,征迁后的安置房尚未开工或未建成使用,也不可能成为孙子入学时的实际生活房屋,因此不能作为孙辈的入学依据。(4)三代同堂至今,但近期监护人已订购新房,只是尚未交房,仍以祖辈房产入学的:只要签订购房合同并有购房发票和契税缴纳凭证的,均可作为入学依据;原来无房,现已购房,应视为有房,不再按照三代同堂类型入学。(5)父母离异后孩子监护权判给一方,以另一方房产入学的:根据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经民政局证明)的子女监护权证明材料,以监护人的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监护人再婚对象的房产证也可以作为被监护人的入学依据,但不能以非监护权人的房产入学。变更监护权的要提供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书,自行签订的变更协议无效。

1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界定。外来务工、经商等人员是指从安塞区外进入安塞城区工作或经商的人员股票配资炒股公司。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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